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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津贴有着落吗_低温津贴落实情况

什么是低温津贴?

低温津贴,是指企业单位依照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给予在低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津贴,属于法定劳动津贴。低温津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1号《*低工资规定》于2004年设立,具有法律效应。

部分省市在制定*低工资标准时对低温津贴予以了一定程度上的规定。上海市规定低温工作环境下的津贴不作为月*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2013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总工会出台文件,规定了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

其中发放高寒岗位补贴的范围是:在零下25摄氏度(含)以下的高寒天气连续作业4小时(含)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

扩展资料:

发展情况:

2004年3月1日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低工资规定》明确提到低温津贴: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2015年,原国家卫计委、人社部等部门公布修订后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低温”列为职业病危害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低温津贴

劳动法有没有规定低温作业有低温津贴

劳动法里没有低温津贴,但是《*低工资规定》里有。

根据《*低工资规定》

*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扩展资料:

2013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出台文件,规定了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其中发放高寒岗位补贴的范围是:在零下25摄氏度(含)以下的高寒天气连续作业4小时(含)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根据规定,高寒岗位津贴应按月发放,每月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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